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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考报考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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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生注册要注意什么?

  新生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必须由本人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

 (1)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本市人员,使用居民身份证号注册。

(2)外地户籍人员,必须持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居民身份证号注册。

特别提醒:如《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证件,均不符合注册条件,请务必提前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3)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号注册,且需持有军人保障卡和有效军人证件(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

(4)在京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注册;

(5)在京工作的外籍(外国国籍)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注册。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新生注册,同时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件号进行注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精神,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进行注册、报考的同时须确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未对此项程序予以确认的考生,不能办理注册、报考手续。

2. 考生最多可以报考多少门课程?

 每天上午和下午均有安排,其中上午或下午的考试,叫一个考试单元。每期考试每个单元里只能报一门课程,有多少考试单元最多就可以报考多少门课程。

3. 网上报考时为何总登录超时,或者无法显示验证码?

(1) 因网络环境原因导致未刷新,建议点击“刷新”,进行刷新。

(2) 因缴费后第二天才进行对账操作,请缴费后第二天在查看缴费状态。一般来说,是浏览器或者网络环境的原因,建议考生使用IE9浏览器,或者换网络环境。

4. 总是不能弹出银行的缴费页面,订单状态一直处于“等待缴费”?

(1) 浏览器问题,建议使用IE9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2) 检查浏览器是否禁用了弹出窗口,可在“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中解除禁止弹出窗口设置。

5. 已支付扣款成功,但一直显示“等待确认中”?

(1) 因网络环境原因导致未刷新,建议点击“刷新”,进行刷新。

(2) 因缴费后第二天才进行对账操作,请缴费后第二天再查看缴费状态。

6. 从自考报名到取得证书所有的费用有哪些?

  目前,自考所有的费用包含:报考费(含笔试课程、实践环节课程)、毕业论文指导费、学位评审费等,其中,笔试课程报考费为30元/科次,实践环节课程报考费因专业不同而各异,毕业论文指导费为400元/人次,学位评审费为100元/人次。

7. 报考缴费

 北京自考目前实行网上缴费,缴费使用“公共支付”平台,用银联、微信、支付宝均可缴费。

8. 缴费后还能改科目么?

 只要在报考期间,笔试课可以换课。但这有两个条件:

 一是不能退报。比如:考生原来报考并缴费了3门课,现在想退掉1门,报2门,这不行。二是只能换缴费相同的笔试课。

 需要说明的是,非笔试课和实践课报考,交费后不能修改或换课。

9. 如何选择考试区?

  考生在第一次报考时,最好所有报考课程选择同一个考试区。系统会根据考生的选择确定新生现场确认区,并安排在该区参加考试。

  选择考试区,一般以就近为原则。就近,可以是居住地,也可以是工作地。有些专业是指定区开考的,并不是所有区都有,这一点需要考生认真阅读报考通知中的附件,以了解各区开考专业的情况。

10. 如何更换考区?

 考生如果想改换考试区是可以的,但先要通过报考通知确认自己报考的专业在自己想去的区有无考试安排。如果有,则在下次报考选课时直接选择考区即可。

12. 如何更换专业?

 若考生想更换其他专业,可登陆“个人中心”,点击“添加专业”即可添加其他专业,并在报考期间报考该专业下的课程,原专业继续保留。

13. 如何查询考试地点?

 登录考生“个人中心”,在“考试通知单”里查询,或者点击“准考证打印”,也可看考试地点。点击考点地址链接,能查询到考点具体地址。部分非笔试、实践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可在“个人中心”里查询,部分课程会在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栏目的“信息发布台”上公布。

14.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如何更正?

 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变更,考生应于每年的报考时间(依报考考区安排),持新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须体现变更信息)和自考准考证,到注册区自考办更改信息。特别说的是,要在办理毕业前完成更正,毕业时不予更正身份信息。

15. 准考证、毕业证照片可以更换吗?

 2015年10月报考之前,由区自考办为新生采集照片,2015年10月起,实行注册新生自行上传照片,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毕业证。无论何种方式照片采集方式,除极特殊情况,如:出狱人员,闭眼、身体比例严重失调等情况外,照片一经采集成功,不得再更换照片。

16. 忘记报考密码怎么办?

 考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找回密码:一是通过注册时预留的邮箱找回,二是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注册区自考办去重置初始密码,并在“考生个人中心”里重新更改密码。另外,考生可以通过“北京通”L3级用户,进行免密登录。

17. 无法登陆考生“个人中心”是怎么回事?

 此类情况多为考生密码有误,建议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注册区自考办去重置初始密码,并可以在“考生个人中心”里重新更改密码,即可重新登陆了。

18. 考试规则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和与注册类型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4.按规定时间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8.所有答题均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要求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或铅笔(除画图外)答题,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9.考生应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11.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结束前要交卷出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平放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答卷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5.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19.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划分

第一类:违纪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类:作弊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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